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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XX诉被告梁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461号原告白XX,男,汉族。被告梁XX,男,汉族。被告李XX,女,汉族,系梁XX妻子。原告白XX与被告梁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白XX与被告梁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原告白XX提供的被告梁XX、李XX住址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晶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