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汤政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汤政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234号原告: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刘铭。被告:汤政谭,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汤政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57.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