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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光跃、陈祖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跃,陈祖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徐光跃,男。被执行人陈祖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光跃与被执行人陈祖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2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祖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7949.22元、案件受理费3830元,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祖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17792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3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良杉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肖满苹书 记 员  胡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