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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耀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耀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青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553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耀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7号附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4GLJ8T。法定代表人:张强。被告:张青,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2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耀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耀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耀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区耀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绪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琪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