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润孙武宴酒业有限公司、孙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润孙武宴酒业有限公司,孙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小城后村。法定代表人戚舰匀,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天润孙武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山左口乡。法定代表人孙彬,经理。被执行人孙彬,男,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被多个法院查封和抵押的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如军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