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庆梅、解文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梅,解文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赵庆梅,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桥东区。被执行人解文力,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解文力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解文力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解文力名下有位于桥东区新华南路永康国际公寓2号楼11层1单元1101(产权证号:邢房权证)及2号楼11层1单元1102(产权证号:邢房权证)房产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解文力名下的位于桥东区新华南路永康国际公寓2号楼11层1单元1101(产权证号:邢房权证)及2号楼11层1单元1102(产权证号:邢房权证)房产两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