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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庆梅、解文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梅,解文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赵庆梅,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桥东区。被执行人解文力,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解文力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解文力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解文力名下有位于桥东区新华南路永康国际公寓2号楼11层1单元1101(产权证号:邢房权证)及2号楼11层1单元1102(产权证号:邢房权证)房产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解文力名下的位于桥东区新华南路永康国际公寓2号楼11层1单元1101(产权证号:邢房权证)及2号楼11层1单元1102(产权证号:邢房权证)房产两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