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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孟祥利、德州双环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利,德州双环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322号申请人:孟祥利,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双环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汝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祥利与被执行人德州双环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