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赖淑东与新疆吉臣生态木质别墅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淑东,新疆吉臣生态木质别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5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赖淑东。被执行人:新疆吉臣生态木质别墅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奕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赖淑东与被执行人新疆吉臣生态木质别墅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赖淑东申请强制执行的水劳仲裁(2017)第51号仲裁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立案强制执行的条件,因现已立案,故应当驳回其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赖淑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洁审 判 员 田 蔚代理审判员 吴梦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