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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刚与刘增军、李培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刘增军,李培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434号原告:赵刚,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刘增军,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培金,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刚与被告刘增军、李培金、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刚负担。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少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