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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民初1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兴城市双兴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城市双兴供热有限公司,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890号之一原告:兴城市双兴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兴海北路老法院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74714984XH。法定代表人:刘宝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瑞,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北新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权,该公司董事长。���告兴城市双兴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18日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5日兴城市双兴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本案在本院受理后,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履行了开据发票的义务,纠纷已经解决,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兴城市双兴供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城市双兴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5元、诉讼保全费1125元由原告兴城市双兴供热有限公司负担;超出诉讼标的额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65元退还原告兴城市双兴供热有限公司。审判员  薄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