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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凤凰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凤凰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327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梅,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凤凰娱乐会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家富。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凤凰娱乐会所著��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为281元,由原告福建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晨人民陪审员  张菊人民陪审员  崇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