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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谢信英与廖敏华、郑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信英,廖敏华,郑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241号原告谢信英,女,汉族,1962年8月16日生,江西赣县人,家住赣县。被告廖敏华,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生,江西赣县人,家住赣县。被告郑方华,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生,江西赣县人,家住赣县。原告谢信英与被告廖敏华、郑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本院于当日向原告发出限期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信英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