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5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城县王志军水泵水暖门市与汪海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王志军水泵水暖门市,汪海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5005号原告:宁城县王志军水泵水暖门市,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金三角市场东门。负责人王志军,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天义镇泰和家园小区**号楼。被告:汪海河,男,46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宁城县王志军水泵水暖门市与被告汪海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收,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