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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恢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栾守亮、栾春玲、吕晓亮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山信用社,栾守亮,栾春玲,吕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恢685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山信用社。被执行人:栾守亮,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解家村。被执行人:栾春玲,女,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解家村。被执行人:吕晓亮,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解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栾守亮、栾春玲、吕晓亮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山信用社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685执恢6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