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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辖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张欢、郴州市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小雄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张欢,郴州市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小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辖终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开发区星沙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汤彦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欢,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郴州市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广场(雄森时代广场)1424号。法定代表人:韩世元,该公司董事。原审第三人:罗小雄,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欢、原审第三人郴州市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小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2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实质和内容上均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要件;二、被上诉人张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在湖南省安仁县,不属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县,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欢以其按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挖掘土方,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豫商五牛城所在地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昆兰审 判 员 李 气 春审 判 员 杨 利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邝 玲 娟书 记 员 朱 水 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