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0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艾菲美容中心与被告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艾菲美容中心,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10600号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艾菲美容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双龙大道****号同曦瑞都购物广场负*层A618。法定代表人:贾美娜,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伟,江苏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3282443F),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1222号。法定代表人:陈广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楠,该公司员工。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艾菲美容中心(以下简称艾菲美容中心)与被告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菲美容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伟、被告瑞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菲美容中心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瑞都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瑞都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瑞都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6月18日,其承租被告瑞都公司位于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的商铺进行经营。2017年5月8日,其与瑞都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其承租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号商铺进行经营,租赁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其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瑞都公司却在2017年6月29日突然发出《解约函》,单方面撕毁双方合同。瑞都公司属于恶意违约,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瑞都公司辩称:不同意继续履行案涉合同,案涉��同已由其公司单方合法解除,所以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艾菲美容中心系个体工商户,已于2015年5月1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自2014年6月18日起,艾菲美容中心承租被告瑞都公司位于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的商铺进行经营。2017年5月8日,瑞都公司与艾菲美容中心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瑞都公司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222号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内B1层编号为××号的商铺出租给艾菲美容中心进行经营,经营类别为美容美体,经营品牌为艾菲,租赁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月租金为12775元。合同第2.2.2条约定,艾菲美容中心应在签订合同前向瑞都公司出示注册商标证书或商标许可使用证明供审核,否则,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12.2条约定,若瑞都公司无合法理由提前解除合同,则艾菲美容中心有权要求瑞都公司赔偿相当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后,艾菲美容中心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2017年6月29日,瑞都公司向艾菲美容中心发送解约函一份,载明因艾菲美容中心未按约定提供商标注册证及授权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依法解除与艾菲美容中心的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艾菲美容中心在接函后一周内与其公司结算,将商铺清空并恢复原状。同年8月8日,瑞都公司向艾菲美容中心发送清场函一份,要求艾菲美容中心按照解约函的要求立即停止经营并至其公司缴清全部所欠款项同时将租赁商铺于2017年8月20日前清空返还。接函后,艾菲美容中心继续经营案涉商铺,并将此纠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约函、清场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原告艾菲美容中心与被告瑞都公司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诚实履行。艾菲美容中心已于2015年5月1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美容、美甲、脱毛服务。本案中,艾菲美容中心以艾菲品牌经营美容美体项目,符合法律规定,故瑞都公司以艾菲美容中心未提供商标注册证及授权经营资格证明文件为由,要求解除与艾菲美容中心的租赁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现瑞都公司非法解除案涉合同,构成违约,艾菲美容中心要求瑞都公司继续履��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艾菲美容中心与被告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二、被告南京同曦瑞都新生活文化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艾菲美容中心支付违约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瑞都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汤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