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湾支行、临清市新绿保鲜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湾支行,临清市新绿保鲜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虹宇食品有限公司,孙士中,陈东红,赵庆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财保92号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湾支行。住所地:临清市魏湾镇驻地。单位负责人:张兰德被申请人:临清市新绿保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魏湾镇田庄村。法定代表人:孙士中被申请人:临清市虹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魏湾镇东魏村。法定代表人:赵庆香被申请人:孙士中,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陈东红,女,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赵庆香,女,1968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湾支行与被申请人临清市新绿保鲜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虹宇食品有限公司、孙士中、陈东红、赵庆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衍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