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7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留根、徐顺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留根,徐顺意,李明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258号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西路249号第一层。法定的代表人:李明凤。委托代理人:杨福学,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留根,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徐顺意,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留根、徐顺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留根、徐顺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留根、徐顺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晓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卢笑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