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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O五医院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O五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蔡卫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O五医院,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黄晓文,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O五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二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二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