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王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617号申请人杨斌,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志国,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杨斌申请王志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志国给付案款2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京0107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