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清源与李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源,李天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171号原告周清源,男,住址明水县。被告李天成,男,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清源与被告李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清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清源承担。审判员 邹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