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1755号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现住址同上。2017年7月5日,本院收到赵某某的民事诉状。起诉人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宣告原被告所签订的《农村闲置地承包合同书》为无效合同;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承包款五万元。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赵某某所提交的民事诉状中被告刘某某的年龄、住所等个人信息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二项)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育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倩附:法条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