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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贾洪玉、罗子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洪玉,罗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贾洪玉,女,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罗子明,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柳江县。关于贾洪玉申请执行罗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子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贾洪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罗子明支付借款本息202000元,案件受理费44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子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依贤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