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孟庆志与姜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志,姜爱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788号原告:孟庆志,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新,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爱东,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受理的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据原告提供的姜爱东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姜爱东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姜爱东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庆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胡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