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永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1424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机构组织代码:72112717-6。被执行人:杨永良,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初中毕业,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关于追缴被执行人杨永良刑事罚金一案,(2016)粤0113刑初21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和不动产登记记录等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全面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谢荫泉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付凌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倩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