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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岛锐新达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青岛精锐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锐新达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青岛精锐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72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锐新达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杨慧,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学,山东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精锐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忠冶,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锐新达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精锐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1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时撤销执行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初17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