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恢2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强,湖南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恢2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国强。被执行人湖南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3)长仲裁字第1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开执字第013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将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恒达路269号运通尊苑1栋201号(权证号码为71216378**)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长沙市芙蓉农村合作银行800810900000537808012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宏执 行 员 周 博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