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窦海兰、胡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海兰,胡峰,时梦,林和智,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284号申请人:窦海兰,女,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胡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申请人:时梦,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申请人:林和智,男,1976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申请人:王欣,女,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窦海兰诉被申请人胡峰、时梦、林和智、王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胡峰、时梦、林和智、王欣的银行存款8835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窦海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胡峰、时梦、林和智的银行存款8835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安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