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行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文荣、国网浙江义乌市供电公司电力行政管理(电力)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文荣,国网浙江义乌市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行终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文荣,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浙江义乌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宗泽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贾成杰,总经理。傅文荣诉国网浙江义乌市供电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行初2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查阅案卷等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用电按一户一表,一户是指政府规定的一户标准供电,还是其他……(请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属于咨询,对咨询作出答复与否,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缺乏诉的利益,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傅文荣的起诉。上诉人傅文荣上诉称: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因被上诉人国网浙江义乌市供电公司是义乌市政府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收到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必须要履行义乌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文件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2、上诉人申请的【浙江义乌供电公司用户按一户一表,一户是指政府规定的一户标准供电,还是其他、、、】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案信息本身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七条规定,是公共管理过程中的信息,再说,被上诉人已经在一审提供1996年10月8日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五条,己明确了上诉人申请的信息,是被上诉人主动公开并每天在用的政府规章,所以,被上诉人的不答复,明显违反了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一审法院在审理结案过程中违背上诉人诉求裁定,明显在包庇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4、一审法院以咨询性质定案不当。请求:1、依法撤销义乌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浙07**行初259号,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答复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上诉人傅文荣向被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为“用电按一户一表,一户是指政府规定的一户标准供电,还是其他……(请提供相关文件依据)”,从该申请内容来看,属于咨询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申请。上诉人傅文荣以被上诉人对该咨询申请未作回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旭良审 判 员 冯少华审 判 员 单晓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