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季康、孙佳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康,孙佳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刑初468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康,男,199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被告人季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孙佳伟,男,199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工艺美术高级技工学校在读,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被告人孙佳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7)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康、孙佳伟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良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康、孙佳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季康借用被告人孙佳伟的微信号(号码:sjw02150118)进行网络赌博。2016年7月,季康告知孙佳伟使用其微信号冒充赌博群里的财物人员,骗取其他参赌人员钱款,孙佳伟继续同意季康使用自己的微信号。2016年7月至12月,孙佳伟提供给季康使用的微信号多次因涉嫌组织赌博活动被腾讯公司限制登录,孙佳伟均亲自解除限制后继续同意将该微信号提供给季康使用。2016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季康在一个名为“巴厘岛”的赌博微信群内,看到被害人陈某(号码:wazyq1314xq,昵称:飘渺二)发送的需要充值上分的信息,季康将孙佳伟提供的微信号的昵称改成“巴厘岛晚班管理”、微信头像改成带有“巴厘岛管理”字样的图像,冒充群内财物人员添加陈某为好友,并向其发送“充值送积分”的诈骗信息,骗得陈某共计人民币29500元。2017年5月8日,被告人季康与孙佳伟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季康主动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9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季康、孙佳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季康、孙佳伟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季康、孙佳伟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微信截图,借记卡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学籍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明细,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康、孙佳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康、孙佳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季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佳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季康、孙佳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康主动退赔,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由被告人季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被告人孙佳伟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由被告人孙佳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怀洲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缪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