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7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金柱、刘庆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柱,刘庆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7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金柱,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庆珍,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在审理中,因申请人请求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聊城市古楼办事处柳泉花园52号楼1单元202室的房产,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古楼办事处柳泉花园小区36栋1-602室作为担保,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5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张金柱名下的位于聊城市古楼办事处柳泉花园小区36栋1-602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其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