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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辉与柳州市城中区羽辰居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辉,柳州市城中区羽辰居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679号原告:何辉,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柳州市城中区羽辰居餐厅,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256号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叄层3018号。经营者:尹翀。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阳,广西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辉与被告柳州市城中区羽辰居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辉负担。审 判 员 季念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彭艺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