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公司与钟吉祖、张连文、方利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公司,钟吉祖,张连文,方利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31民终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负责人:王伟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吉祖,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住龙山县茨岩塘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纯贵,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连文,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住龙山县大安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利丹,女,1992年7月10日出生,住桑植县澧源镇。(系张连文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文,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住龙山县大安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吉祖、张连文、方利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3130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采信证据存在错误,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钟吉祖女儿20000元教育费没有法律依据,部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过高。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2017)湘3130民初21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案件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公司承担1150元,被上诉人钟吉祖承担10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四海审判员 张建英审判员 向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广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第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