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李职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李职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7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时锦华,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职艳,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职艳信用卡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查”“两查”查明被执行人李职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