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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洪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洪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孜,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伟,男,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柳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凉水河子信用社外勤副主任,住柳河县柳河镇。被执行人:陈洪迁,男,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河县凉水河子腰站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洪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4执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郑元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兴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