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葵林村民委员会与梁发祥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葵林村民委员会,梁发祥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977号原告: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葵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葵林村。负责人:李述俊,职务:村委会。被告:梁发祥,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葵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梁发祥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葵林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葵林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葵林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葵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康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