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松与赵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赵卫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259号原告:陈松,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个体,现住格尔木铁路利和小区8号楼3单元203室,身份证号×××。被告:赵卫锋,男,1971年1月28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原告陈松与被告赵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陈松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松负担。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