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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松与赵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赵卫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259号原告:陈松,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个体,现住格尔木铁路利和小区8号楼3单元203室,身份证号×××。被告:赵卫锋,男,1971年1月28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原告陈松与被告赵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陈松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松负担。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