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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967钱红与戴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红,戴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967号原告:钱红,女,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被告:戴相福,男,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原告钱红诉被告戴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戴相福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应交案件受理费为50元,因本案立案时仅向原告收取25元案件受理费,故本院向原告发出补交案件受理费25元及交纳副本公告费300元的通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钱红负担。审 判 长  孙晓芳代理审判员  谢淑敏人民陪审员  徐家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司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