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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和学万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学万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721刑初61号公诉机关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学万,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纳西族,大专文化,丽江市玉龙县人,玉龙县卫生局副局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西安街丽春巷102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3月23日取保候审。到期后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23日取保候审。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7)第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学万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之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玉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学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5年3月,被告人和学万担任玉龙县卫生局副局长,分管下属单位财务管理期间,未认真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玉龙县巨甸中心卫生院以虚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虚造年度加班工资花名册的方式发放职工福利和补助,私分国有资产,造成833970元的经济损失。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及检讨书、被告人身份证明、丽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文件、被告人的职权证明、玉龙县共同卫生与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玉龙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的报表管理情况、玉龙县卫生局对巨甸卫生院的调查情况、玉龙县卫生局关于推行财务联签审批制度的通知、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和学万作为玉龙县卫生局分管下属单位财务管理的副局长,未认真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导致玉龙县巨甸中心卫生院私分国有资产,造成833970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学万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和学万免予刑事处罚,至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和学万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需要说明的是2011年10月玉龙县卫生局收到一份举报巨甸卫生院的批文,和耀伟,和爱华、和占到巨甸卫生院调查,后答复纪委的报告中发加班费等问题,事后我才知道的,事情汇报了之后,如果好好处理,就不会发生这个事件了。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3月,被告人和学万担任玉龙县卫生局副局长,分管下属单位财务管理期间,未认真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玉龙县巨甸中心卫生院以虚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虚造年度加班工资花名册的方式发放职工福利和补助,私分国有资产,造成833970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和学万到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以上查明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提交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佐证:1、立案备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3月22日,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本案立案侦查。2、情况说明及检讨书,证实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尚未对被告人和学万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和学万作了如实供述,系主动投案。3、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干部任免表,证实被告人和学万的身份信息,其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二审判决书,证实陈某、和玉珍、舒某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经玉龙县人民法院、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陈某、和玉珍、舒某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职工,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对三人免予刑事处罚,造成833970元的经济损失,上述金额已全部追缴回来并予以没收。5、玉龙县卫生局管理制度,证实玉龙县卫生局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财物收支状况,确保其合法性和国有资产的安全。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县、乡各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统计资料,及时填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表。负责全县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属于具有独立法人的预算单位,乡镇卫生院实行独立核算。卫生局负责全县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院实行院长任期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院长进行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卫生局负责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卫生局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包括行风建设、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社会效益等为主要考核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6、中发[2002]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玉龙县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办法(试行)》、云某社[2012]2号文件、丽财社[2012]19号文件、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该组证据证实,玉龙县卫生局系乡镇卫生院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对乡镇卫生院的财务有监督管理职责。7、玉卫发(2011)10号玉龙县卫生局关于调整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玉卫发(2011)20号玉龙县卫生局关于调整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玉卫发(2013)11号玉龙县卫生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玉卫发(2014)41号玉龙县卫生局关于调整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至2015年3月,和学万任玉龙县卫生局局副局长,分管财务工作。8、丽人社发[20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丽江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联发[2010]2号文件关于印发《玉龙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玉卫发[2011]35号玉龙县卫生局关于印发《玉龙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证实巨甸卫生院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绩效工资。根据文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9、丽财会[2011]8号、云某会[2011]13号、财会[2010]26《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及丽江市卫生局办公室公文审批单,证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10、玉卫发[2004]13号玉龙县卫生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证实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规定,基层卫生院应当制作月度、季度以及年度报表。按照玉龙县卫生局2004年印发的《乡镇卫生院财物管理方案(试行)》的规定,乡镇卫生院应当按月向玉龙县卫生局上报会计报表。11、玉龙县卫生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由于原来“实行全县统筹,分类管理”的办法不再执行,2010年1月起,乡镇卫生院未再向玉龙县卫生局上报月会计报表。12、玉卫函[2014]5号玉龙县卫生局关于请求对我系统部分单位进行审计的函、玉审通[2014]27号审计通知书、玉审报[2014]35号审计报告,证实2014年玉龙县卫生局委托玉龙县审计局对包括巨甸卫生院在内的10家单位进行审计。丽江高原会计师事务受玉龙县审计局的委托对巨甸卫生院2013年年度财务资金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经审计,未能发现问题。13、玉卫发[2011]70号玉龙县卫生局关于调查处理玉龙县纪委转办信访件工作的通知、玉龙县卫生局关于县纪委转发信件专访调查情况的报告,证实根据《中共玉龙县纪委检查委员会关于巨甸卫生院院长陈某违法乱纪行为的告发》文件及纪委领导批示要求,玉龙县卫生局成立相关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调查处理。和学万系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和耀伟(局财务股负责人)对巨甸卫生院近几年来的财物运行情况作了全面检查,特别对院收支情况、绩效管理等作了初步检查。经调查,没有发现支大于收的情况,只是在财务管理上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14、2011-2015年玉龙县卫生局与巨甸卫生院签订的乡镇卫生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责任目标书,2011年上半年、2012年上半年、2013年上半玉龙县卫生局对卫生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关于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目标书等进行考核的通知)玉龙县卫生局关于2011年上半年、2012年上半年、2013年上半年、2011-2015年度卫生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证实医药卫生体制改责任书中考核指标之一:遵守国家财物政策法规、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卫生事业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凡购5000元以上设备,必须报主管局审批。15、2014年2月27日玉龙县卫生局关于推行财务“联签审批”制度的通知,证实单位财务人员初核,凡报销的单据,由经办人持符合规定的原始票据,注明经办事由,由单位财务审核签字。联签审核人审核,负责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负责对经费开支存在的疑点进行问询;负责对合理、规范的支出票据进行签字确认,交主要领导审批。16、被告人和学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担任玉龙县卫生局副局长,分管财务。2011年和耀伟等人对巨甸卫生院进行调查回来后,和耀伟向其及局长和健全汇报了巨甸卫生院的财务问题,但其仅口头提出整改,未采取具体的监管措施。其次,和学万知道巨甸卫生院发放加班工资的事情,但其认为基层医疗的职工辛苦,经常加班,对他们有同情感,认为他们多拿一点也是应该,玉龙县审计局的委托对巨甸卫生院2013年年度财务资金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经审计,未能发现问题,所以在平常工作中也存在放松,在管理上也没有刻意去做监管。17、证人和健全证言(玉龙县卫生局局长),证实卫生局的职责包括抓好全县包括各乡镇卫生院在内的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督包括对卫生院资金使用,财物监督管理的监督。加大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强化卫生局财务股对卫生院内部审计。加强财务月报制度,年底结算制度,结算报表及时报县财政局。2011年对巨甸卫生院进行调查时,人员有纪委书记和爱华、财务股负责人和耀伟等。调查回来后,调查组成员进行了汇报,其及时交代给了分管领导和学万。巨甸卫生院加班费的事情其是知道的,但他们在虚立名目发加班费的事情,在2011年专项检查与2013年审计不够细,所以他们作假的项目没有发现,而且分管财务的领导没有具体跟其汇报过。2011年以来和学万就是分管下属单位财务的副局长。18、证人和耀伟证言(玉龙县卫生局会计),证实基层卫生院向卫生局汇报财务工作主要是年报,平时也要求他们报季报,但有些报、有些不报。报上来以后,其就向领导汇报、尤其是在年报时,领导都参加的。巨甸卫生院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巨甸卫生院的加班工资在所有支出板块里都有支出。但根据财经纪律和规定,是不允许所有支出都有做账。还有中央津补贴规范相关文件规定是不允许这种发放。单从报表上看,不能完全看出,只能检查会计凭证才能看得出。下去检查巨甸卫生院财务时发现问题,向局领导汇报过,也整改了,通讯费发放情况,防疫人员补助多发情况,以会议的名义多提工会经费情况,得到了整改。2011年10月份,按照局领导的安排,和爱华、和占和其三人到巨甸卫生院做信访事件的调查,和爱华当时让其查巨甸卫生院院长陈某个人的财务问题。当时就发现几个问题,其中包括加班费数额较大,2000年工资统发后工会经费提取数额过大等。发现问题后,专门去局长办公室,当时有和健全局长、和爱华书记、和学万副局长在场,给他们汇报了发现的问题,汇报后和健全局长安排和学万处理发现的财务问题。和学万让其通知巨甸卫生院,于是他就打了电话通知财务舒某让他们整改他查账发现的问题,打了电话后,跟分管领导汇报了。19、证人和爱华证言,证实2011年卫生局组织调查组对巨甸卫生院进行调查,其负责调查信访事件内容,和耀伟做了财务查账,回来后其与和耀伟向和健全局长及和学万副局长进行了汇报,后局长和健全安排和学万做财务方面的处理。卫生局每年考核两次,年中一次,年底一次,考核内容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廉政考核。根据工作方式,应该是平常定期不定期的派员下去检查财务工作,决算会议、预算会议每年都会在局里召开。20、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巨甸卫生院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是玉龙县卫生局,卫生局主管卫生院的人事、财务、物资,财务是由和学万副局长管理的。卫生局对卫生院的检查,一般是半年来一次,总体考核是半年一次。对于卫生院的业务收入,卫生局只是进行笼统的管理,具体的业务收入多少、怎么支配,卫生局没有进行过具体的过问。卫生院的财务是年底的时候才统一的报,发给职工的钱都体现在报表上,卫生局应该知道。丽财社[2012]19号文件收到之后,其去找了和学万副局长,其当时说开会后决定不能发,但不能执行这份文件的书面通知一直都没有给过,也一直没有答复如何操作,就以加班工资的名义发给了职工。发钱卫生局的领导应该知道的。2011年初发的2010年加班工资30多万,卫生局对财物专门做过一次查账,后每年都有考核过。所以应该知道发的钱。2014年审计局审查帐的时候,和学万也跟来了,审计组长当时都说了,基层院工作艰苦,能多发点就多发点。和学万副局长也没有说过不能发。21、证人和玉珍证言,证实县卫生局对我们所有医院的业务进行半年和年终的考核,包括财务方面的考核,财务报表是每个月上报卫生局的,考核以后县卫生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反馈,巨甸政府也有协管作用,每年都会组织进行财务大检查,县财政局对财务进行过检查,审计部门也进行过多次的财务审计。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的这些资金的支出,会计说账上并没有做假账,都是明确反映发放情况的。几年前,卫生局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都是看见的,他们应该清楚,但从来没有提出我们的行为不会进行制止。2011年我们院被举报有经济问题,县卫生局、纪委、财政等部门组成相关人员进行过检查,当时提出我们发放的通讯补助费不能发放,我们也就停掉了,但是对私分国有资产的这些支出没有提出制止。22、证人和相某(巨甸卫生院副院长),证实巨甸卫生院的主管单位是玉龙县卫生局,巨甸卫生院的业务收入应该也是卫生局监督的。23、证人丁某证言(玉龙县财政局副局长),证实巨甸卫生院的医疗收入不归我们财政局管,应该归主管的卫生局管,基层卫生院的收益都应该由卫生局来管,财政局只对主管卫生局。24、证人和丽某(高原会计事务所员工),证实2014年对巨甸卫生院的审计报告是其写的。我们到了卫生院以后,卫生局领导和卫生院领导还有财务开了一个会,说了一下对2013年的财物收支进行审计,但卫生局没有要求我们细的一笔一笔的进行审核,所以我们也只是粗略的抽查了一些,我们的审计报告也仅仅只反映抽查账户上的情况,审计报告也不能完全反映出巨甸卫生院真实的财务状况。做审计的目的就是要真实的反映问题,但他们没有要求,所以我们也就只能按他们要求去做。25、证人赵某(原审计局法规股长)证言,证实到巨甸卫生院进行审计,当时其要求关注院领导的个人收入、院里面的收入,在会上我也说,基层卫生院的工作确实辛苦,只要能按规定的加班工资、夜间补助、福利能多发嘛就多发点。和学万副局长当时也没有反对我的说法,也没有具体提出细一点的审计要求。如果委托方对被审计单位有什么具体要求审计,他们应该提出来,但是卫生局委托我们时什么都没有说,卫生局应该把审计项目细化,他只是笼统的提出审计2013年的财物状况。审计报告不能反映巨甸卫生院违规发放加班费的问题,因为我们没有做这一块。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和学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合法、有效。本院认为,被告人和学万在担任玉龙县卫生局副局长期间,分管财务工作。由于被告人和学万工作不认真负责、监管不到位,疏于监管,致使巨甸卫生院将国有资产833970元人民币私分给单位职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和学万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和学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巨甸卫生院职工将国有资产833970元人民币退还。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秩序,并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和学万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泽荣审判员  和凤生审判员  和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和云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