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华国与陈家波、陈安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华国,陈家波,陈安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民初4761号原告:袁华国,男,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业,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芳,宁波市江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家波,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陈安心,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告袁华国为与被告陈家波、陈安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华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家波、陈安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华国以被告陈家波未归还借款、被告陈安心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陈家波归还原告袁华国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8日起至���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安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家波在本院组织的调解中答辩称:被告陈家波向原告借款属实,已经支付了部分利息,现在经济困难,希望分期归还借款。陈安心本院组织的调解中答辩称:对被告陈家波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属实,但现在经济困难,希望分期归还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5日,经被告陈安心担保后,被告陈家波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7月15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月利率2分,每月15日打入指定账户。被告陈家波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陈安心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因被告陈家波未归还借款,其向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载明:“以上借款本金¥300000元,因资金紧张尚未归还,利息从2015年8月15日起按月付2%月利,已付¥104000元。现要求推迟还款期限,利息每月付按1.5%月利支付,每月15日支付。”被告陈安心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说明中签字确认。自2017年3月8日后,被告陈家波未再支付借款利息,亦未归还借款,被告陈安心未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说明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出借款项给被告陈家波,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陈家波应当及时归还借款本金。被告陈家波未按约归还本金实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家波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陈安心自愿为被告陈家波的借款提供保证,因未约定保证的方式,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安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家波追偿。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家波归还原告袁华国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安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安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家波追偿。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002.50元,减半收取3001.25元,由被告陈家波、陈安心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增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薛玉儿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