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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刘远朋、万小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刘远朋,万小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949号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负责人彦华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楚培红、杨相臣,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远朋,男,汉族,生于1993年11月8日,住禹州市。被告万小菊,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28日,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万保安,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9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远朋、万小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家庭困难,无力还款,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并表示不再向二被告主张追偿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元,公告费1050元,共计22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齐克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