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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金仓与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仓,梁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798号原告:刘金仓,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梁伟,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刘金仓与被告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仓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