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6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金仓与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仓,梁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798号原告:刘金仓,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梁伟,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刘金仓与被告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仓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