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4770号原告:陈某某,女,195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一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5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