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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成、李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李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5刑初4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成,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2010年6月9日因盗窃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李义,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7]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成、李义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燕某、被告人杨成、李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杨成、李义商定结伙至象山县实施盗窃,由被告人杨成负责盗窃,被告人李义负责驾车接送。2017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成携带手套、口罩、螺丝刀、自行车等工具乘坐被告人李义租赁并驾驶的豫P×××××号越野车从宁波市北仑区行驶至象山县泗州头镇关帝庙处,被告人李义驾车在附近等候,被告人杨成下车后骑上携带的自行车行驶至泗洲头镇菜场街边的理发店处,采用拆卸玻璃门的方式进入该理发店内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后被告人杨成又驾骑自行车行驶至象山县茅洋乡花墙村73号处,采用溜门的方式而进入邓某家中实施盗窃,但因被邓某发现而未窃得财物便骑自行车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杨成电话告知被告人李义,被告人李义即驾车至茅洋乡文山村路边接上被告人杨成并驶回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人杨成、李义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成、李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邓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李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和被告人杨成、李义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均是犯罪未遂,依法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杨成、李义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振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包尔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