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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黄长永与河南四海同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永,河南四海同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3895号原告:黄长永,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亮,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四海同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65105723U。法定代表人:黄义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泱,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长永诉被告河南四海同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黄长永以“双方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长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原告黄长永自愿负担。审判员  连东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