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萧县运输局非法占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萧县国土资源局,萧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22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东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9649-1。法定代表人:李韧,局长。委托代理人:熊玉峰,该局法规股副股长。被执行人:萧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1322MB1025154E。法定代表人:张峰,局长。2017年8月14日本院收到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萧县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萧国土资执罚[2017]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325号处罚决定书)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325号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该决定书,告知萧县交通运输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的,萧县国土资源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萧县交通运输局对325号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截止至2017年11月23日。而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萧县交通运输局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325号处罚决定书,萧县交通运输局行使诉权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因此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亚东审判员 周昭玲审判员 袁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