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解宇航与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宇航,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341号原告:解宇航,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通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原告母亲)。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法定代表人:杨宏,职务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张会丰、赵海潮,黑龙江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解宇航与被告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中,原告解宇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宇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宇航负担。审 判 长 宋彦华人民陪审员 王春花人民陪审员 郞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京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