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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红联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红联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东召西村。组织机构代码:16434092-5。法定代表人:王发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红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办事处七里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968558-8。法定代表人:孙峰,总经理。上诉人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红联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边存鑫审 判 员  孟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树学书 记 员  王百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