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成某、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成某,张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607号原告:张某1,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成某,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2,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张某1被告成某、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袁文广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