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伍龙与刘玉平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龙,刘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财保15号申请人:伍龙,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刚,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863437。被申请人:刘玉平,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伍龙因与被申请人刘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玉平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5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伍龙已向本院提供了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伍龙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玉平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执字第674号执行案件中的应收执行款50万元。冻结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付、提取。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伍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渡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慧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